接受蒋某委托,促使易家某、易传某与其和解
2012年2月1日,本所接受蒋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罗钰林小姐代理其诉易家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2年2月17日,蒋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二七法庭起诉。
2012年2月21日,律师罗钰林小姐就本案管辖问题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二七法庭法官进行沟通交流。
2012年3月6日,律师罗钰林小姐陪同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二七法庭法官前往易家某住所地送达传票。
2012年4月9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二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罗钰林小姐出庭。因易家某之父易传某同意对易家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蒋某当庭追加易传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0958号《民事调解书》:……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易家某欠原告蒋某借款161815元,被告易传某为被告易家某借款债务连带保证人;二、前述借款(即161815元)由被告易家某和被告易传某共同向原告蒋某偿还,于2014年4月10日之前付清……代理审判员吴丰敏书记员郭奕君……当日,各方当事人签收上述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