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接受田某委托,请求唐某某与其离婚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本律师接受田某委托,请求唐某某与其离婚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3年12月19日,本律师接受田某委托代理其诉唐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4年1月14日,田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2月27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本律师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4年3月2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唐某由原告田某抚养,被告唐某某从2014年3月起每月支付唐某的抚育费人民币700元,至其女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唐某某探视唐某的时间:每周日9:00——17:00;四、家用电器及家具:美的牌分体式空调器1台、格力牌分体式空调器1台、热水器1台归原告田某所有;LG牌25寸彩色电视机1台、阿里斯顿牌电冰箱1台、电脑1台归被告唐某某所有;五、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拦江路×栋×-×-×室房屋(建筑面积74.91平方米)归原告田某所有……审判员王琴 书记员孙思……
2014年4月20日,本律师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