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了案件辩护词
许了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接受许了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审理的许了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人。辩护律师庭前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的许了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不能成立。辩护人认为许了的行为是受法律鼓励并保护的正当防卫行为,是与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行为,下面详述之。
一、许了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案件的起因、经过的表述较模糊,只有详细、准确还原案件事实,才能对本案进行正确定性。根据被告人与本案伤者邵阳等陈述笔录以及视频录像资料,本案事实如下:
本案被告人许了与关云及两位女性朋友去吃饭,当时王强等人也在旁边夜市摊吃饭,王强酒后实施猥亵行为,竟然来到被告人桌旁强行亲吻关云的女朋友。当关云进行制止时,王强及其同伴多人又对关云及本案被告人进行殴打,在此情况下,关云及本案被告人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犯,才迫不得已进行还击。
从事件起因来说,王强寻衅滋事在先;从事情经过来看,王强等人对关云及本案被告人殴打在先。【此点不仅为被告人陈述所证明,邵阳、温周、王凯、王强等人的陈述也可以证明。详见证据卷笔录第20页、25页、34页、42页】
我们可以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当时是我们自己在和朋友吃饭,如果自己的女朋友被别人欺负,我们会视如无睹么?当我们自己被别人追打时,我们是不是要束手待毙?答案当然是:不会!
根据本案的事实,本案被告人在他人与自己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予以反抗,正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权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而采取造成一定伤害的方法,以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危险。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
(一)从起因条件来看,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王强寻衅滋事在先,当关云进行制止时,王强及其同伴多人又对关云进行殴打,关云及本案被告人人身安全受到侵害。
(二)从时间条件来看,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王强及其同伴六人对关云及本案被告人进行追打,人身安全危在旦夕,本案被告人迫不得已必须进行防卫行为,否则损害不可设想。
(三)从主观条件上来看,具有防卫意图。本案被告人之所以实施防卫行为,是在关云及本案被告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被六人追打下才还击的,是被动的、迫不得已的,是为了保护他人与自己的合法人身权益。
(四)从防卫对象来看,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本案被告人的防卫对象符合这一条件。
(五)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从造成的伤害后果来看,本案三位伤者的结果均不是本案被告人造成的【对此,邵阳、温周、王凯笔录可证实,详见证据卷第21页、26页、42页】,本案被告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因而本案被告人没有超过防卫限度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是在他人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威胁与侵害的情形下,实施了正当防卫,依据刑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二、即使从不构成共同故意犯罪角度看,本案被告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1、许了与关云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本案被告人与其他伤者的陈述,以及依据视频资料,我们知道当时事发突然,本案被告人与朋友在聚餐,无论是王强的猥亵行为,还是后来对方多人殴打行为均在突然间发生,无法预料,本案被告人与关云迫不得已进行防卫,根本没有意思联络的时间,也不存在意思联络的事实,无法形成共同伤害故意,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不构成共同犯罪。
2、伤害结果非被告人造成,不构成犯罪
既然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即使退一万步说,本案被告人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由于本案伤害结果非被告人造成,而依据刑法只有轻伤以上才承担刑事责任,因而本案被告人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因此,从此角度来说,本案被告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利益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条款,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以上意见,请予以审议!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