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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辩护技巧
发布日期:2014-03-22    作者:杜凯律师
死刑案件的辩护技巧
               ---杜凯律师
【杜凯律师分析死刑案件】
死刑案件与一般的案件有本质的区别,辩护的成功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那么对于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的辩护方法。死刑案件的辩护,必须围绕有利于保留被告人的生命而工作。辩护既要熟悉整个案件的各个情节,又要抓住关键点;既要能找到案件中的关键矛盾,又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辩护律师既要注重与法官就案件的沟通,又要在开庭时把案件中的矛盾、从轻或减轻情节准确而有序的点出,让书记员全部记入笔录。总之,要按照法律规定,把所有有利于被告的可能性,在法律程序和规定内变成事实。
死刑的案件的辩护没有统一的方式和方法,但是整体辩护方案的提出,应当考虑一下内容:
一 、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年龄,是否怀孕,在羁押期间是否流产过。
二 、指控被告人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是否有关联。
三 、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四 、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和理由是否合法、合理。
五 、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六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七 、被告人被指控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八 、被告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的情形;
九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十 、被告是是否有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十一 、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十二 、附带民事部分是否达成协议,如没有,要分析是否有达成的可能性;
十三 、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十四 、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不能判处死刑的法律规定】
死刑不适用下列罪犯:
  一、未成年人;
  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死刑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外,其他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死亡案件,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的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死刑执行命令,由判决死刑的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押送监狱执行,二年期满未故意犯罪的,可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从判决之日起计算,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计算。
【从轻或减轻法律规定】
、对于未遂犯从轻和减轻规定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法官在判案时要考虑:㈠实行终了的未遂的量刑要比未实行终了的未遂重,对其适用的从宽比例就小;㈡未遂行为距离犯罪的远近程度不同,反映了行为的不同危害程度,未遂行为距离犯罪完成越近的,选择未遂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㈢造成损害大的,选择的未遂调节比例要小于造成损害小的情况;㈣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反映其主观恶性,犯罪意志越坚决,选择未遂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㈤阻止犯罪完成客观原因力的大小,阻止犯罪完成的客观原因力越大,未遂犯的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
     
、对于从犯的从轻和减轻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越高,作用越大,参与实施的实行行为越多,则对其适用的从宽比例就越小;反之就越大。具体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合理确定从犯的从宽比例,须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㈠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地位越高,其调节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㈢是否实施了实行行为。
     
、自首犯罪的法律规定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法官判案时要考虑的因素:㈠投案动机。犯罪分子投案时的动机各有不同,有的是处于真诚悔罪,有的是慑于法律的威严,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是在亲友规劝下醒悟,有的是被亲友送至公安机关等等。㈡投案时间。不同的投案时间或者时机,体现了犯罪认定娥人身危险性不同,也体现了犯罪人的投案行为对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大小,应当在确定从宽比例时予以体现。㈢投案方式。犯罪分子是本人主动投案,还是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如实供述,或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供述其他不同种罪行,是确定从宽比例的重要依据。㈣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有的犯罪分子到案后仅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的则对所有犯罪事实和细节都如实供述。㈤罪行的轻重。对罪行轻重的犯罪人,选择的自首从宽比例应该小一些,对罪行较轻的犯罪人,选择的自首从宽比例可以大一些。㈥悔罪表现。对于自首情节所考虑的悔罪表现范围更广,要综合分析投案动机、时间、方式等因素作出判断。
    
、对立功的规定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㈠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㈡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法官在判案中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因素:第一,立功的大小。立功越大,从宽幅度越大。第二,立功的次数。立功越多,从宽幅度越大。第三,立功的来源、内容和效果。第四,罪行的轻重。罪行轻立功大,从宽幅度大;罪行重立功小,从宽幅度小。
    
、坦白的规定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坦白区别于当庭自愿认罪:第一,前者发生于侦查阶段,后者发生于庭审阶段;第二,前者是指犯罪分子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后者是指犯罪分子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第三,前者的从宽幅度大于后者。但是,所有的坦白必须以当庭自愿认罪为前提,假如犯罪分子在庭审阶段翻供,则不能认定为坦白。
    
、当庭自愿认罪的规定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当庭自愿认罪指的是,犯罪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认定本情节时应当注意;第一,认罪时间必须在当庭,即一审庭审阶段。第二,认罪必须处于犯罪人的自愿,而且自愿认罪的态度还直接影响从宽幅度。第三,认罪的程度只要求达到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第四,认罪针对是事实,而不是要求犯罪人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退赃、退赔的法律规定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退赃指的是,犯罪人将非法获得的财物直接退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法官在确定退赃、退赔从宽处罚的幅度时,应当把握三个因素:第一,犯罪的性质。非暴力型侵害财产犯罪(如盗窃)的主体退赃、退赔对于社会关系的恢复、被害人损失的挽回起到很大作用的,从宽幅度大一些;而暴力型犯罪(如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而且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犯罪人退赃、退赔对于社会关系的恢复、被害人损失的挽回起到的作用有限,因此从宽幅度小一些。第二,弥补的程度及数额。一般而言,退赃、退赔的比例越高、数额越大,从宽的幅度就越大;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按照弥补损失的比例递减从宽幅度。第三,主动程度。主动程度可以充分体现犯罪人的悔罪程度,当犯罪人被羁押时,其亲友的主动退赃、退赔视为犯罪人的退赃、退赔。
【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死刑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韩斅龙,男,汉族,19866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甘南县××农场×××××号。20111111日被逮捕。现在押。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斅龙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案,于20121218日以(2012)齐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斅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韩斅龙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620日以(2013)黑刑三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11051O时许,被告人韩斅龙见邻居家女孩贺某甲(被害人,殁年8岁)、贺某乙(被害人,殁年7岁)到其家玩,即产生强奸之念。韩斅龙脱下贺某甲的裤子,抠摸其阴部,贺某乙见状呼救,韩斅龙捂住二人口鼻致二人昏迷,将二人奸淫。韩斅龙恐事情败露,产生杀人之念,拳击贺某乙面部,将其头部浸入水盆中,并用手机数据线和塑料绳勒住贺某乙颈部,致贺某乙机械性窒息死亡。韩斅龙又用线裤勒贺某甲颈部,致贺某甲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将二人尸体分别装入两个塑料袋中藏匿于自家西院墙秸垛内。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提取并经被告人韩斅龙确认的作案工具手机数据线、线裤、塑料绳、水盆、装被害人尸体的两个编织袋及从韩斅龙家中仓房内提取的被害人贺某甲当天所穿的蓝色儿童牛仔裤等物证;证人贺某丙、霍某某、李某、张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证实从上述装被害人尸体的两个编织袋上分别检出贺某甲、贺某乙STR分型的DNA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从韩斅龙家靠西院墙堆放的绿色秸垛内找到贺某甲、贺某乙尸体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韩斅龙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斅龙使用暴力手段奸淫两名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奸后唯恐罪行败露,又将二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并罚。犯罪动机卑劣,杀人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刑三终字第55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韩斅龙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占富
审 判 员  洪清沪
代理审判员  蔡 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乔嘉伟
【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宋二亮,男,汉族,19871221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初中文化,农民工,住赣榆县XXXXXXXXXXX号。2010812日被逮捕。现在押。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二亮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1617日以(2011)连刑初字第00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二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宋二亮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1219日以(2011)苏刑三终字第0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072321时许,被告人宋二亮携带装有匕首、锤子、手套的手提袋在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汽车北站附近,租乘被害人刘某(殁年31岁)驾驶的苏G88176奇瑞牌QQ轿车。当车行至赣榆县青口镇大朱旭村后242省道处时,宋二亮与刘某在车内发生争执,宋二亮持匕首对刘某连捅数刀。刘某受伤后弃车逃跑数米倒地,宋二亮追上后又持匕首连续捅刺,致刘某心脏破裂伴多种脏器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宋二亮逃跑时沿途将作案工具及所拿刘某的诺基亚E63手机、西铁城手表分别丢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宋二亮的指认提取的匕首、手机、手表等物证,购物发票、监控照片等书证,证人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在车内顶棚上及现场提取的烟盒外包装塑料纸残片上提取到被告人所留血迹的DNA鉴定意见、证明宋二亮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宋二亮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二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宋二亮连续捅刺被害人数十刀,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刑三终字第0148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宋二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卫星 
审 判 员  敖卫春 
代理审判员  李广海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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