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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死刑“成功辩护”为无期徒刑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4-05-19    作者:110网律师
辩 护 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被告人刘**亲属的委托,做为刘**的辩护人。基于本案事实和证据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害人林**在事件起因上负有过错责任。
201011147时许,刘**4个被告人在发生事件的网吧上网,被害人**3人酒后来到网吧,其中**首先挑衅正在正常上网的被告人张**,并且先对张**大打出手,这是产生双方纠纷的起因。被告人刘**只是出于“朋友义气”应张**的要求前来帮助张**而卷进事件中来的,之前刘**和被害人方面没有仇没有恨,完全是平时法制观念不强造成。需要指出的是,纠纷发生后,**阻止网吧老板报警,又是错上加错,同时失去了法律保护其生命健康权利的最好时机。以上事实在公安侦查阶段已经查明,此事实有4个被告人的一致供述以及网吧老板的证言,甚至被害人一方的人员都证明这个事实属实。因为被害人**存在上面过错,法庭应当减轻对刘**等被告人量刑。
二、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林**的颅脑损伤就是被告人**造成。
根据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的死亡鉴定意见:“**系因颅脑损伤和心、肺损伤,导致脑组织软化坏死、心肌纤维化,并进发恶病质状态、支气管肺炎,终因脑、心、肺功能障碍而死亡。”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庭审调查证实:被害人**心肺伤害是被告人张**用刀造成的;打击被害人**的头部的有被告人吴**和被告人刘**。在事件中吴**是拿斧子打的被害人**头部;刘**是拿棒子打的**头部。但是因为棒子和斧子的打击所形成的伤害结果不同,本案中又没有对被害人**头部的颅脑损伤做“成伤凶器”鉴定,因此,被害人**的颅脑伤害到底是棒子打击造成还是斧子打击造成就不能确定。因此,根据本案全部证据认定被害人**头部的颅脑损伤是被告人刘**用棒子打击形成就证据不足。这对于刘**的量刑就极为重要,当证据不足时应当做出对被告人刘**有利的量刑判决。请法庭谨慎考虑。
应该提出,被告人刘**用棒子打了被害人**头部,几次庭审中刘**供认却没有将被害人打倒在地,法庭应当以被告人刘**当庭的供述认定案件事实。因为没有打倒,那么造成被害人颅脑损伤的就很大可能不是被告人刘**的棒子打击;当然,打倒了也不是就一定会造成被害人的颅脑损伤。被害人**的颅脑损伤同时也是不能排除另外被告人吴**的斧子打击造成。
三、本案中侦察机关的讯问笔录存在严重问题。
本案在侦查阶段派出所时的讯问是对每一个嫌疑人都有两次讯问,对每同一个嫌疑人的两次讯问笔录中,嫌疑人在事件事实少则500余字、长达1000余字的叙述上竟然一个字都不差,完全相同,这是违背常理的;对嫌疑人来说,更是不可能做到的。在201112111727分至1831分对嫌疑人张**的讯问由公安警察于**、王**进行。201112111800分至1830分对嫌疑人王**的讯问由公安警察于**、吕**进行。可以看出,这两次的讯问在18时至1830分的时间是重合的,因此至少可以得出其中之一的讯问是一位警察在进行,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因此,公安机关这样的讯问笔录能否做为定案的根据值得研究。
 
综合以上,请求法庭公平和公正的对被告人刘**量刑。
 
 
 
辩护人: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
 
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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