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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伤害致两人死亡成功罪轻辩护,免死刑
发布日期:2012-10-23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简述:
    2010年9月份我在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第一次见到了张某的母亲,那是一个绝望、无助的妈妈,是一个痛彻心扉、濒临崩溃的母亲。他的儿子张某,23岁,正值青春年华。2010年5月11日,张某接到其朋友李某的电话,得知李某被打,便赶到现场,随后双方发生冲突,最终造成对方两人死亡,李某轻伤。张某妈妈说她这辈子砸锅卖铁、做牛做马也要赔偿被害人家属,要自己的儿子张某为被害人的父母养老送终。她只有一个要求,希望张某不被判处死刑。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赶到看守所会见张某。看守所里的张某是那么的消极,他早已把自己判了死刑,不再对生活抱有任何幻想和希望。我对他说:“你死了你妈妈怎么办?”他眼睛亮了一下,问:“我犯了这么大的罪,还能活吗?”我说:“只要你不放弃,任何事情都是有可能的。”这句话仿佛敲开了他的心门,他对我的态度从排斥到渴望帮助,随后,我详细询问了案件经过。
  在会见、阅卷后,我认为本案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指控张某造成对方两人死亡的证据不足。为此,我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归纳,制作了多个图标,以简单、明了的方式表明本案证据上的矛盾、瑕疵,以支持我的辩护意见。
  在形成辩护思路的同时,我还积极协调对于被害人的赔偿事宜,让张某的母亲积极筹措赔偿款,并提前缴纳了五万元的赔偿款,表明了原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和决心。
辩护意见:
  在全面的分析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后,我提出了一下辩护意见:
  1、被害人的行为是本案的起因也是导致事态恶化的原因,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
  2、指控张某持刀伤人造成两人死亡的证据不足。
   (1)本案证言中对于持刀者的描述可谓大相径庭,通过证人证言的描述,并不能认定持刀者为同一人,且该人为张某。
   (2)本案证据,对于刀的描述也各不相同,通过总结本案证据,不能确定所有证言描述的是同一把刀。
   (3)本案没有找到凶器,没有比对血迹及伤口,通过尸体鉴定得出的结论也不能得出本案被害人所受伤害为同一把刀造成的结论。
   (4)本案没有对血衣进行化验、对血迹进行分析的鉴定结论,确认张某是造成两人死亡的人。
   (5)现有证据没有一份证据能够证实,智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最终张某被判处死缓,张某的母亲得知判决结果后,松了一口气,毕竟儿子的命保住了,虽然面临的是遥遥无期的刑罚,但是毕竟儿子有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表现好还有重获自由、重新做人的一天。她满怀期待的等待监狱探视日的到来。
办案体会:
  办理这个案件的压力之大不言而喻,但是最终的结果能让委托人肯定,能给处于绝望的当事人与重生的希望,体现了我作为执业律师的最大价值,为此,付出再多的辛劳和汗水都无怨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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