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一审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征得本案被告人的同意,由我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
通过开庭前仔细的阅卷并会见被告人,就公诉人在《起诉书》中认定的被告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现依照事实和法律对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予以参考。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请允许我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
一、被害人无端的怀疑并辱骂被告人的过错行为是本案发生的起因之一。
2010年6月26日晚12点,被告人和王xx等4个人在王xx家中喝酒,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才散场回家。被告人回家听说被害人怀疑是他盗窃了家中的现金后,便找被害人理论,希望说清楚此事情,但两次都遭到被害人的辱骂。在第三次去找被害人理论的时候,被害人一开门就掐住被告人的脖子,双方扭打起来,在激烈的争吵打斗中,被告人拿出了借来的刀子将受害人捅了一刀,后来就逃离了现场。由此可以看出,本案的起因仅仅是因为被害人怀疑被告人偷窃自己家中的现金,两人发生争执引起的血案。如此小的争执完全可以通过平和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而本案中,被害人先是不问青红皂白的辱骂被告人,然后又掐住被告人的脖子,虽然被告人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触犯了法律,但被害人也应当为其种种不理智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到被告人也具有一定过错这一情节,酌情处罚。
二、被告人刘本俊系激情犯罪而非预谋犯罪。
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关系是蛮好的,也没有任何矛盾的。(见卷一沙市区检察院讯问笔录p45) 事发当晚,被告人在喝了大量酒、并在被害人怀疑其偷盗现金时,一时冲动,才导致了本不该发生的一幕,被告人此种行为属于一种激情犯罪,这与那种蓄谋已久实施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也是有所区别的。
鉴于被告人刘xx系激情犯罪而非预谋犯罪,且其法律意识淡漠、冲动行事才导致如此恶劣后果。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刘本俊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综合认定其人身危险性。
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案发后在半小时内即在其亲属的陪同下积极的投案自首,并将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向公安机关作了全部的供述,并表示愿为他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态度自案发至审判阶段一直没有改变。请法院考虑这一情况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希望法院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系激情犯罪;被告人事发后积极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伤害行为等具体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其春
后记:本案法官采信了律师的辩护观点,于2010年12月荆州市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并承担3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