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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大、李二监护人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4-05-21    作者:110网律师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赵女士的委托,就李大、李二的法定监护人提出本法律意见,供赵女士以及有关法律关系人(或单位)方参考。
一、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赵女士以及有关法律关系人(或单位)参考,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本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委托方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获取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方应谨慎使用并予以保密。
 
二、本意见书基于委托人提供以下之书面材料,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关法律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1*公交认字[201*]A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派出所证明
3、李某、赵女士全家户口簿
4、赵女士身份证
5、赵女士与李某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
三、基础事实
赵女士(女,居民身份证号:……)与李某(男,居民身份证号:……)婚内生育有二男。长子李大,现年10岁;次子李二,现年8岁。
201216日,赵女士与李某在**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如下:儿子李大的抚养权归女方,儿子李二的抚养权归男方,……。双方都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李某为**工业有限公司员工,于201***日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去世,肇事司机为郑**,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
四、法律意见
(一)、关于李大、李二的监护人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之规定,在李大、李二父亲去世的情况下,母亲赵女士是李大、李二的监护人。这在法律上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1,我们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专属人身权。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只有当父母均去世之后,才出现指定监护人的情况。
2、离婚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问题。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夫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而结成的婚姻关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为而消除;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了。
     虽然赵女士与李某已经离婚,但该夫妻二人与子女的关系没有任何的法律变更。
关于离婚后父母的监护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通意见》)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民通意见》第21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抚养权和监护权是二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
因此,离婚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会因离婚而取消。
3、针对父亲去世的情况下,母亲的监护权保障问题,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因此,在李某不幸去世的情况下,任何企图剥夺或干涉赵女士对二个儿子的监护权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由违法人自行承担。
(二)关于法定代理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赵女士作为李大、李二的监护人,是唯一合法的法定代理人。
为此,对于违法擅自以李大、李二的法定代理人所产生的民事代理行为,均是无效代理。
(三)关于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是法律上强行的制度,中心点在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因此原则上应不容许委托,除非基于受监护人的教育或受照顾必要。我国司法实践基于某种实用的考虑,承认了委托监护。
实践中,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以及目前普遍存在的农村留守儿童,通常与监护人建立委托监护关系来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
委托监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如下方面:
《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因此,在赵女士、李某二人均在外务工的情况下,李大、李二由其祖父、祖母照顾,仅是李大、李二的监护人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其祖父、祖母代为监护。该代理行为,并不会发生监护人身份的转移。仅是“监护职责”的委托,而不是“监护人身份”的委托。
并且,根据委托监护的法律规定,假如李大、李二侵权导致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是有其监护人赵女士来承担,特殊情况下,才由其祖父祖母承担。
综述。关于李大、李二的监护人问题,法律已经有明确的规定。赵女士和李某离婚时就小孩的抚养达成了约定,即使在李某在世的情况下,也不影响赵女士对李大、李二的监护权。在李某不幸去世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赵女士的监护权。虽然李大、李二在户籍地生活学习并由祖父、祖母照顾,但这种照顾的法律关于,是由小孩的父母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而形成的委托监护法律关系。这种委托监护法律关系,并不能产生变更监护人的法律后果。
 
(四)关于李某不幸去世后,有关赔偿金的领取权益人问题。
 李某不幸去世,涉及到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工伤事故工伤赔偿,该二项赔偿金应由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领取,其中作为赠某子女的李大、李二的领取份额,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的规定,应由其监护人赵女士代为领取。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相关方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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