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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饲料厂仓库被强制执行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4-04-16    作者:武律师
为解决原南阳市××饲料厂十间仓库被法院强制执行所存在的问题,现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依据材料:
1、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宛龙执字第××号
2、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4)宛龙执字第××号
2、南阳市房屋产权证书:宛市房权证第××号
3、南阳市房地产拍卖行2005616日竞买登记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河南省信访条例》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三、事实概况: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为执行(2003)宛龙蒲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005年将属于被执行人南阳市××饲料厂的十间仓库进行了拍卖,后被赵××竞买所得。在此之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制作了(2004)宛龙执字第108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南阳市××饲料厂“位于南阳鑫×实业公司院内东仓库十间及所属土地归买受人赵××所有。”
四、法律分析:
依据上述材料、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此次强制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违反法律规定,将属于违法建筑的仓库予以强制执行,使其通过执行行为合法化
根据(2004)宛龙执字第××号裁定书所述,南阳市××饲料厂位于南阳鑫×实业公司院内的十间仓库并无房产证。《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也规定:“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这些规定说明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对土地与房屋的权属进行查明,土地与房屋没有登记的,应当对审批文件等材料进行查明。卧龙区法院在明知仓库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作为司法机关及执行人员理应对仓库是否具有审批文件进行调查,以确定仓库的兴建是否具有合法手续。然而在执行裁定书中并未说明上述十间仓库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相反在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却做出该房屋“符合城市规划”的认定,而根据2004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屋是否符合规划应当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法院无权对房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做出认定。
因此,此次执行行为是将 “违法建筑通过执行行为合法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时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防止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
2、法院无权将仓库所在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裁定给赵××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对此也有同样规定。依据《宪法》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并且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只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成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主体,拥有国有土地所有权,只能通过法定途径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法院裁定仓库“所属土地归买受人赵××所有”,将仓库所属土地的所有权裁定给赵××,违反了《宪法》及《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
法院也无权将仓库所属土地的使用权裁定给赵××。仓库所在的土地2008年才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土地使用权属于南阳市面粉厂,土地使用权证为宛市国用(2008)第016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第二十三条规 定:“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上述事实与规定,因2004年仓库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并未登记,2008年也未登记在被执行人××饲料厂名下,因而法院也无权将不属于被执行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裁定给赵××。
3、法院的执行程序中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一,法院在对仓库拍卖前委托本院司法技术科鉴定,而法院司法技术科并不是合格的评估机构,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二,法院未依法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执行人,使被执行人丧失了异议权。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法院剥夺了被执行人对评估机构与拍卖机构的选择权,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第五条与第七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五、解决途径
对于上述裁定存在的错误,以及执行机关及其人员在执行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可通过以下途径反映: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可向卧龙区人民法院申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可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上级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违法、错误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函告下级法院自行纠正或直接下达裁定、决定予以纠正。”
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4、根据《河南省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向南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申诉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5、可以将执行中的违法行为通过媒体与网络公开,寻求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将使司法机关更加重视自己的问题,能促使司法机关更加积极主动地纠正自己的错误,是对司法机关执行行为的重要监督方式。因此,将执行中的违法行为通过媒体与网络公开,寻求舆论监督,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第八条 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中反映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反映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6、可以将执行人员可能存在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反映给纪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六、结论
综上所述,卧龙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将仓库及其所属土地裁定给赵××违反了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也有多处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于执行机关及其人员在执行中的错误与违法行为,可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反映。鉴于几种途径并行不悖,因此可以选择两种以上途径同时反映,以期增加问题得以解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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