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信访一案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信访一案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XX市XX镇人民政府:
受贵机关委托,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专班对XXX信访一案进行论证,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信访人的书面信访材料、当面听取的信访人和其家属口头意见、调查笔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党政机关处理XXX信访一案时参考,任何个人及非党政机关不得复印、复制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也不得作为任何人上访根据用。否则,本法律意见书无效。
一、依据的材料
1、信访人XXX的控告书
2、信访人XXX的举报信
3、部分村民要求原XXX村委会干部XXX归还集体土地、赔偿损失
4、信访人XXX的申诉书
5、土地纠纷补偿协议
6、信访人XXX子女领款单
7、信访人XXX与原XXX村签订的经济合同书
8、信访人X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9、信访人XXX妻子XXX与原XXX村委会签订的减免国家任务粮的协议
10、信访人XXX妻子XXX与与原XXX村委会签订的调解协议
11、XX市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任务核定通知书
12、XX镇人民政府《关于XXX信访请求解决原XXX村修办公室占地未予补偿问题的答复意见》
13、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X等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
14、XX镇《人民政府关于XXX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15、中共XX州纪委信访回告单
16、XX州委书记XXX签批的XXX信访信件
17、调查笔录5份
二、基本案情
信访人XXX,男,汉族,1944年10月10日出生,住XX市XX镇XXX村XXX组。
该案起因于1989年XX镇原XXX村修建办公室时占用了XXX0.1亩多承包地,当时村委会与XXX协议约定从1990年起,村委会给XXX减免国家任务粮和农业税,即国家任务粮每年减100斤产量,直到土地调整为止。1990年村委会给XXX减免了100斤玉米的国家任务粮,1991年之后没有直接减免100斤任务粮,但据镇政府调查结果显示,村委会从1992年以来给XXX减免了集体占用其地0.1亩的国家任务数和另外争议的0.24亩土地的国家任务数,2001年帐面上又减免了0.09亩土地的国家任务数。2003年农历12月26日,机构合并后的XXX村委会将原XXX村委会办公室处置给本村村民XXX,2012年XXX将其翻修为自家房屋。XXX认为村委会没有按协议约定给他减免国家任务数,并且认为村委会把自己的0.1亩承包地以及超出公益事业占用自己的那部分承包地卖给了和自己有历史积怨的XXX和XXX,同时XXX还认为XXX强行侵占其承包地1亩半,XXX2012年建房时强行侵占村民土地2亩多,认为村干部伪造协议书,滥用村干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特别是XXX和XXX乱批建卖村集体土地,但根据镇政府调查结果反映的情况,XXX认为的村干部占用或乱批建共计上千亩承包地显然不属实。
XXX从2004年起从XX镇上访到XX市再到XX州,市州相关领导与工作人员先后多次到XXX村调查情况,问题一直没有彻底解决。XXX村委会为尽快平息XXX上访案,于今年3月19日与XXX子女达成了按政策一次性补偿6000元给XXX的土地纠纷补偿协议,村委会认为已经补偿到位案结事了,可XXX并没有停下不断上访的步伐,今年9月XXX再次向州里写控告信和举报信,要求村委会补偿占用其承包地22年的损失并返还其被占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按现在的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XXX的上访信件经州委领导签批后,XX市、XX镇政府高度重视,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专班作为第三方已介入该案调查处理。
三、本案争议的焦点与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老年村民久访不息的复杂信访案件,其争议焦点表面上是信访人与村委会的土地补偿纠纷,而其实质问题是信访人借对村委会土地补偿不满而对相关村干部记恨并发泄情绪,是历史遗留的积怨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化解。
1、原XXX村委会修建办公室等因公益事业建设占用信访人XXX的承包地及之后处置给XXX与XXX是既成事实,从法律上看,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因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案中XXX要求得到相应的补偿本身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表现,而其要求收回属于自己的承包经营权也是能找出一定法律依据的。
2、村委会部分干部在处理村民承包的土地时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应用时存在一些瑕疵,工作方法有待改进。
一方面,少数村干部利用干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致使部分村民极为不满,并按自己的想法举报相关干部,而相关村干部工作能力有所不足,工作态度多有粗暴表现,未能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留下了社会难以和谐稳定的隐患。
另一方面,村委会干部们在化解本案矛盾时有些急于求成,没有抓住本案问题的症结所在,在未做好信访人思想工作的情况下就与其子女达成补偿协议,致使信访人拒不签字并全盘否定补偿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信访人对立的情绪。
3、即使村民信访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村委会处理土地纠纷问题时也应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4、涉及村民的经济利益纠纷通过调解或法律程序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村民因历史遗留下来的积怨需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去开导和化解。
四、处理建议
本案经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专班多次调查、走访座谈,通过有效沟通交流并做了多次耐心细致的思想开导工作后,已经初步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尽快妥善处理该信访案件,建议:
1、村委会因公益事业占用村民承包土地以及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应当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同时多做思想工作,妥善处理村委会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
2、继续由律师专班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信访人在自身合法权利已得到维护的前提下放弃不合理的补偿要求。
3、在先行分别和涉案各方当事人沟通交流之后,由律师专班召开化解历史积怨的调解座谈会,阐明争议事项,厘清历史遗留旧账,引导信访人不必过于计较历史积怨,而应开心生活,安享晚年。
4、若信访人仍拒不配合调解和劝说,则可告知并引导其通过法律程序裁判利益之争,即使进入法律程序仍有机会调解成功,从而彻底化解矛盾。
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