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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终止产期女工的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05-03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
我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0751。今年3月底我休产假,51,公司通知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我提出异议,公司说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劳动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请问,公司这样做真的合法吗?
 
 
答:
公司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这只是对普通劳动者的一般规定,而对受劳动法特殊保护的“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则不适用。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你在产期内,公司不得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产期期满为止。
公司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对此,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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