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胜任工作,公司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能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某公司员工张小姐,担任项目经理职位,但是工作能力实在不行,导致她负责的很多项目进行得很不顺利。公司准备重新招聘一位项目经理。对于张小姐,公司安排多支付她一个月工资,然后以“张小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张小姐被辞后立即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认为已经支付张小姐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替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张小姐则认为,虽然自己负责的项目进展的不是很顺利,但是公司并没有对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过规定,公司认为自己不胜任工作并没有充分的依据,而且公司没有对自己进行岗位调整或者进行培训,就直接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查明张小姐所担任的项目经理岗位公司确实没有具体的岗位职责要求,同时查明公司对于张小姐的工作表现也没有进行过任何考核,另外公司在解除和张小姐的劳动合同前也没有给张小姐进行过调岗或培训。因此仲裁裁决支持了张小姐的请求,裁决公司和张小姐恢复劳动关系。
律师提醒:《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对于该条的理解往往不是很准确,认为只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根据该条规定,即便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履行了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义务后,仍然不能单方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还必须履行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或者培训,经调岗或培训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有相应的岗位要求、工作考核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