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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3-10-23    作者:110网律师
20098月范某毕业后进入一家韩资公司工作,并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20103月,公司即提供给范某一个去韩国为期半年的深造机会,出发前,公司要求范某签订一份《培训协议》,约定范某培训结束后必须在公司服务4年。培训结束后,范某便回到该韩资公司工作。20118月,范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讨论,认为范某工作能力不强,想终止劳动合同,于是公司将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告知了范某,并提出由于范某与公司约定的服务期未履行完毕,所以公司要求范某返还剩余服务期的相关费用。范某当即表示不同意,认为劳动合同虽然到期,但服务期尚未结束,所以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服务期结束,因此,公司无权终止其劳动合同,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届满的,劳动者无权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放弃剩余服务期的履行要求呢?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作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延生变更,这种变更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届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都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服务的约定。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培训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基于民事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本律师比较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因服务期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可以说,服务期是赋予企业的一项权利,应当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放弃。
    本案中,公司可以和范某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但这种情况下结束服务期,公司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未履行剩余服务期的违约金或赔偿责任。在实践中,由于法律允许双方就劳动合同在服务期内的顺延问题进行约定,因此,建议,企业最好在《培训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届满的,企业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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