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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劳动关系被判违法
发布日期:2010-11-1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某在某公司担任生产技术组组长,双方于20071225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071228日至20091227日。20091221日,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某公司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某则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某公司通知张某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张某某自1222日开始可以不出勤。张某某在某公司处工作至20091221日,某公司支付张某某工资至12月底。2010118日,某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张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6,500元。张某某于2010316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91月至12月的加班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之签订?在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后,用人单位可否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20081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此处,用词明确为“应当”,在法律文件中,“应当”的表述属于强制性规定。这就意味着,在劳动者符合条件时,用人单位必须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在双方签订最后一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张某某在某公司处的连续工龄已满10年,但当时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张某某并不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请求权,故其签订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能视为其放弃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双方最后一份合同在20091227日到期,张某某在某公司处的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符合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张某某在向某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某公司必须与其签订。某公司未与之签订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双方之间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现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实质上属违法解除与张某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司应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否则应当承担两方面的违法后果:(1)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未签订合同期间须支付二倍工资。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由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崔碧律师原创撰写,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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