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有效,用人单位反悔遭驳
案情简介:
林某于2003年12月1日进入某软件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2004年1月,某公司注册成立,双方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林某任会计。2006年6月起,林某任财务经理,工资5,800元/月;2010年1月,林某的工资调整为1.8万元/月。2009年8月28日,某公司告知林某仅需处理公司内控流程及工资,公司所有的会计分录的月结和报表将由他人处理。
2010年1月18日,林某告知某公司,因患病将手术治疗。2月11日,双方签署“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3月31日终止;因雇员(指林某)需手术治疗,若在约定的解约日雇员手术治疗尚未完成,解约日则延至雇员出院后两周届满之日。又约定:公司(指某公司)同意支付雇员解约补偿金18万元,补偿金于解约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是日,林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010年4月9日,林某在某医院江苏路第三门诊部因乳腺疾病进行微创手术,嗣后林某病假。2010年4月23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5月13日,某公司为林某办理退工手续,但至今未向林某交付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之后,某公司一直未向林某支付解约补偿金。
8月10日,某公司函于林某称:你离职后,公司对你进行审计,发现你于2007年-2010年2月间,违反公司报销规定,未经任何人批准,以报销形式,涉嫌侵占公司资产115,563元。另,你在2003年-2007年1月,报销问题不清。要求你7天内来公司说明。逾期不来,公司决定以涉嫌侵占公司资产罪到公安机关提告,追究你犯罪责任。
林某于2010年6月17日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解约补偿金18万元及其100%赔偿金、4月份病休假工资10,431元及其100%赔偿金、延迟退工损失1,220元(5月、6月)及归还劳动手册和退工证明。
案件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林某解约补偿金18万元、延迟退工损失1,220元,某公司归还林某劳动手册及退工证明。某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了与仲裁一致的判决,某公司败诉。
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就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劳资双方于2010年2月11日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协议,明确约定了合同的解约日期、解约补偿金的金额以及支付款项的期限。这一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对此均应遵照履行。
依照该约定,双方的合同于4月23日解除,又依照约定,某公司应当在6月4日前向林某支付补偿金。原告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显然于法有悖。某公司以林某涉嫌犯罪而拒付补偿金,但其对此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林某在2月11日已经办理移交手续,双方协商解约、公司支付被告解约补偿金,是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补偿金的权利,同时也是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给付义务。某公司无权剥夺被告的权利,也无权拒绝履行这一义务。
退言之,即便劳动者违反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劳动者解约补偿金。
另,用人单位应当在双方解约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解约退档及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并向劳动者交付劳动手册及退工证明,便于劳动者再就业。然某公司至今未将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交付于林某,此举显然造成林某再就业障碍,扩大了林某的经济损失,某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要将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作事项及整个用工关系理顺,以免作出违反本意的决定。
本案由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崔碧律师撰写,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