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人在放贷后未进行贷后监管,怎么起诉?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人在放贷后未进行贷后监管,借款人趁机将贷軟挪作他用,最后导致贷款未能归还。请问:审判中,如果借款人以此提出抗辩,主张贷款人也应承担相应损失,是否会被支持?
解答:贷后监管是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并非是影响借款人要否还债、如何还愤的决定性因素。只是近年来为控制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债权能够及时、足额收回,各个金融机构在合同文本上、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中增加了贷后监管内容,这与债务人如何还债、还债额度没有必然牵连。
司法实践中,借款人往往以贷款人放松监管,对挪用借款未及时纠正,导致借款损失、不能收回,金融机构有责任为由拒绝还款或者试图少还款。这些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只要金融机构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债权,债务人即应按时、足额偿还债务,不能以金融机构监管不严为由摆脱债务或者减少债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此类抗辩也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