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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确认成立,义务被判继续履行
发布日期:2014-04-25    作者:孙心远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某公司购销原煤合同纠纷,李某持购煤收据主张某公司应履行协议,某公司以购销合同未成立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

  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原煤购销合同,但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财务收据上载明了标的物名称、数量、价款等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的情形,即“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立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原、被告没有其它的约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客观反映前述规定所述内容,故法院确认原、被告购销原煤合同成立。被告的抗辩理由未予支持,又查明,被告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法院拒此判决确认合同有效成立,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日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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