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合同一方不能履行义务,由谁来承担违约责任?
甲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货物,同时该批货物甲需向丙采购,再出售给乙。如果丙未向甲提供货物,致使甲不能向乙交付货物的,乙应该向哪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定的”含义是指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延伸开来,包含两层含义,其一,除合同当事人之外,第三人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其二,除合同当事人之外,任何人不用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就算是第三人丙的过错,造成了甲不能向乙交付货物,丙也无需向乙承担违约责任,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乙的合同相对方,甲来承担。
在二手房买卖中,也经常会有类似的情形。银行放贷不成或逾期放贷,造成了下家对上家支付房款不能或迟延支付,下家通常会认为是银行过错造成。但是银行在上家与下家的买卖合同关系中,是第三人,不是合同相对方,所以还是应由下家对上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