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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履行保费缴纳通知义务要求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60】江苏高院案例裁
发布日期:2014-02-0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断履行保费缴纳通知义务要求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26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60(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陆某某诉太仓某保险公司中断履行保费缴纳通知义务要求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纠纷案(2013参阅案例32号)
【裁判摘要】
保险公司在订立连续保险合同时形成了上门收取或通知催缴保费的习惯,其即负有收取或催交的连续性义务,其违反该项义务,单方中断已与投保人形成习惯的保费缴纳和通知方式,致使保费交纳过期的,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保险公司亦不得拒绝投保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总第26辑,法律出版社  2013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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