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龚某某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词
仲裁员: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接受龚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申请人龚某某诉被申请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一案代理人。
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和质证,经过仲裁庭调查及双方辩论,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如下:
1、1995年5月,申请人到对方上班,工作期间,平均工资为每月4500元,从没有享受过法定年休假待遇。另,被申请人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3、2012年8月4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受伤,被送入医院。后被认定为九级工伤。
依据上述事实,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关于年休假加班费。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从没有享受过法定年休假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该依照法律支付相应待遇。
第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而对于工伤基金理赔的部分,一次性医疗补助单位领取后拒不向申请人支付,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权利。另,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数为1500元,远低于申请人实际工资4500元,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的规定,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相应的差额。
第三,关于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支付年休假加班费,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按照申请人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差额。原告的劳动能力鉴定没有鉴定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没有鉴定的情况下,我们主张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单位应该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在计算相关赔偿涉及到申请人工资时,应当按照申请人实际工资4500元计算。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仲裁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张书正 律师
2014年 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