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行政官司我应撤回起诉吗?
请问:
半年前我父亲将他的一处房产赠与给我,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当我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以房屋产权有争议拒绝办理,我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房管局主动为我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书面告知了法院。法院的承办法官做我的工作让我撤回起诉,但我不太愿意撤诉,因为我想不通,为何打官司前房管局不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我打的这场行政官司是否应撤诉?
回答:
行政诉讼中撤回起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既可以主动申请撤诉,也可以在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但无论是何种情况的撤诉,人民法院都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规定,根据原告的诉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的、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在诉讼期间,被告已根据你的请求为你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应当视为其改变了原拒绝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同时,对照上述第二条的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不违法,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并且书面告知了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应当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一定要你自愿,你对有些问题一时想不通是可以理解的,但你毕竟通过行政诉讼使被告改变了行政行为,达到了诉讼目的,因此,从这一点说,我认为你完全可以撤回起诉。当然,是否撤诉最终还得由你决定,如果不撤诉,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会及时作出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