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协议离婚时擅自处分了父母的财产,是打行政官司还是民事?
请问:
我的儿子三年前结婚,婚后和我们夫妻二人一起共同生活。半年前,小夫妻俩因感情不和,一起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书中擅自处分了我们夫妻的二间房产。前不久,为了收回房产,我向法院起诉打行政官司,要求撤销民政局发给小俩口的离婚证,但法院的法官告诉我,像我这种情况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请问:法官让我打民事官司正确吗?
回答:
法官让你提起民事诉讼是正确的。你儿子离婚时擅自处分你的房产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主要有二:
一是离婚登记行政程序中的离婚协议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其法律性质为民事合同。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见,离婚当事人是否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当事人选择登记离婚的条件,同时也是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受理离婚登记的限制性条件。离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到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议一致的结果。同时,由于婚姻法未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离婚当事人财产的合法性权利,因此,类似你这种情况诉讼的实质是民事侵权之诉,应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二是与离婚登记当事人有财产争议的人提起行政诉讼,因其与离婚登记行政行为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行政诉讼。”由于离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处理意见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类似你这种与离婚登记行政程序中离婚当事人有财产争议的人,不是与离婚行政登记这一行政法律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你对儿子协议离婚擅自处分你房产的行为,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