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处分子女财产 构成侵权不具法律效力
前不久,王某一家所住宅院依法拆迁。王某代表全家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房认购协议。当时,王某的孩子小王和妻子苏某(小王的继母)的户口均在拆迁范围之内。
不久,王某和苏某因故协议离婚,约定将一套回迁安置房归苏某,另加拆迁款90余万元。
小王认为二人的离婚协议侵犯了其权益,遂诉至法院。
昌平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夫妇所签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部分的内容无效。
律师评析: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王某夫妻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所处分的拆迁款项及安置房屋涉及原告小王的财产权益,而此项处分事先未得到小王的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其追认,而且王某作为小王的监护人处分该财产也不是为了小王的利益,因此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共有财产处分的部分没有法律效力。故王某、苏某及小王三人应对其共有财产另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