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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对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发布日期:2014-03-16    作者:孙新律师


一、可以起诉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不能起诉的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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