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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机关出具介绍信的行为能否提起诉讼?
发布日期:2014-03-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我是某民办学校的一名校长。我校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前不久,学校主要股东未经董事会决定免除了我的校长职务,并申请市教育局出具介绍信,市教育局依照申请向其他学校出具了介绍信,致使有些学校因存有戒心未聘用我。我认为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准备向法院起诉打行政官司。请问:对行政机关出具介绍信的行为不服能否起诉打官司?
                       
                   
 
回答:
行政机关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一种证明行为,对证明行为不服是否可以起诉打行政官司,关键是看这种证明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如果这种影响是间接的,且通过另外一种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那么,这种行为属于一种证据或者一种内部行为;如果这种证明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那么,这种证明行为就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市教育局出具介绍信的证明行为对你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其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该条第二款列举了六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排除情形,证明行为并不在列。因此,出具介绍信的证明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第二,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教育局是在本行政区域内法定的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具有与教育相关的行政管理职权。
第三,根据《社会力量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教育局有出具介绍信的法定职权。出具介绍信的行为对你这个经法定程序产生的校长职权的行使产生影响。
第四,出具介绍信的证明行为对你的经营权直至对你的财产权产生影响。
基于上述理由,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你可以以其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打行政官司,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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