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作出的《通告》不服可否起诉打行政官司?
请问:
我是位于我所在的镇东旭村联美水厂的负责人。2007年7月25日,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加强东旭等村供水管理的通告》,该通告主文的内容为:根据人民法院判决及调解,原联美水厂的资产全部以资抵债。从通告之日起,今后该区域内的自来水生产、经营、管理、安装、维修、收费等一切业务,由镇水务站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涉。我对通告不服,准备向法院起诉打行政官司,但有人告诉我法院不受理这类诉讼,何况起诉已超过了期限。请问:我对政府作出的《通告》不服可否起诉打行政官司?起诉讼是否超过了期限?
回答:
对政府的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不能仅凭该行为的形式作出判定,而应结合该行为的内容综合作出判定。有些行政行为从其形式上看似乎不可诉,但其内容具有行政强制性,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实体权利产生实际影响,该行为应属可诉的行政行为。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通告》涉及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包括联美水厂和水务站),针对的事项也具有特定性(供水管理、资产抵债等),不仅不具有反复适用性,而且对原告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可能产生影响,因此,《通告》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通告》的时间是2007年7月25日,由于《通告》未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故你现在起诉并未超过2年的诉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