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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考点精讲:院长、检察长任期制
发布日期:2014-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宪法考点精讲:院长、检察长任期制。

(一)院长、检察长实行任期制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任期制,其每届任期与产生他的人大或常委会的每届任期相同,即他们随本级人大换届,当下一届的院长或者检察长产生,上一届的院长、检察长即自然去职。

【提醒注意】

由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每届任期均为5年,故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每届任期也为5年。

(二)其他法官、检察官不实行任期制

各级人民法院除院长以外的法官,各级人民检察院除检察长以外的检察官,均不实行任期制。也就是说,他们不随人大及其常委会换届换届。

【提醒注意】

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实行5年任期制,各级人民政府、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也实行任期制,即也随本级人大换届。

【例】下列哪些机关或者人员的任期与全国人大任期相同?

A.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B.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C. 国务院 D.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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