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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涉嫌抢劫案一审
发布日期:2014-03-21    作者:谭小周律师
朱XX涉嫌抢劫案一审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经被告人朱XX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其涉抢劫罪案一审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开庭前本辩护人详细地研读了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的起诉书和在卷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主要做罪轻辩护,并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被告人XX出生于199778,在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朱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朱XX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应当属于从犯。 本案犯罪活动完全是临时起意,在几次抢劫的犯意系其他被告人提出。《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朱XX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其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朱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朱XX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XX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其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朱XX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行为,没有犯罪前科。在本案中系一时冲动,并不是有预谋的去实施抢劫犯罪,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大。
    其三、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朱XX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虽然是采取了威胁的手段,但并没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且抢劫金额不大。因此,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朱XX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相信被告人朱XX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朱XX,使得被告人朱XX投入到社会中去,为社会作出贡献。
      四、关于被告人朱XX犯罪的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他本人负一定责任外,社会、学校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朱XX是个农村孩子,在农村上学,初中毕业后,未继续上学。被告人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使得其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被告人朱XX的父母常年外出打工,脱离父母管束,所处社会生活环境较差,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他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社会、学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责任。我们司法机关,也应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XX在这起犯罪活动中是初次犯罪,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予以采纳。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 
  师:谭小周
  
 O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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