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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涉嫌抢劫案的辩护意见
发布日期:2013-03-07    作者:110网律师
闫某涉嫌抢劫案的辩护意见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受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被告人闫某同意,指派田军律师为被告人闫某涉嫌抢劫案提供法律援助。庭前阅读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初犯、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依法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被告人闫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闫某初中毕业,便外出打工,学历低,对行为认知能力较差,不能正确认识行为的后果。实施犯罪时,目的和动机很简单,四人在河北被骗,没有回家的路费,临时起意抢点钱回家,与贪图享受为目的精心蓄谋的抢劫相比主观恶性较轻。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明确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轻。属于偶犯、初犯,20121012日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在其辖区居住期间,现实表现较好,未发现违法犯罪前科。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的规定以及被告人的情况,可以最大幅度的确定宣告刑。
第二、被告人闫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2101,被告人闫某在其父工作下,认识到罪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罪行,悔罪表现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第三、被告人闫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供述,是毛某首先提议进行抢劫,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闫某起到辅助作用,包、手机均被毛某抢走控制,并将包以及存折、银行卡扔掉,毛某保管者手机、钱款。因此,被告人闫某起到的是次要或辅助作用,《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第四、被告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较小。
实施犯罪行为时,四被告人未携带凶器,仅是徒手抢劫。抢劫过程中,仅是造成受害人手臂皮外伤,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抢劫的钱款、手机等已收缴并发还受害人,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轻。
今天,站在令人生畏的审判席上接受法律审判的被告人闫某,现年满18岁,犯罪时17岁,这个年龄本应当一个端端正正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而发奋读书的年龄,被告人闫某也曾有梦好的梦想,将来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栋梁之才。但,由于被告人出生于偏远且贫穷落后的农村,经济拮据,被告人初中毕业不得不辍学外出打工,应该属于无知愚昧的矢志少年?
当然,无知和愚昧,贫穷和落后都不是免于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法定理由。但我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人都和他的父母亲一样,看到对被告人穿囚服、戴手铐、戴脚镣都会感到无比的心痛。我们既为他的犯罪感到愤慨,更为他的前途感到担忧。现在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这一次的教训是刻骨铭心的。刑法无情,人人平等,但刑法的精神、刑法的灵魂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今天的审判关系到被告人的终身,希望法庭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既是对被告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田军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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