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抗辩无效,法院判决偿还借款
案情简介:被告张某因需要资金于2012年6月1日向原告刘某借款3万元,约定六个月内偿还,并向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提交了一份原告在2012年1月15日出具一张5万元的收条,辩称已经偿还借款,双方没有债券债务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法院查明被告于2011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
律师观点:一、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3万元借条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二、原被告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可以从起诉之日起主张计算利息。
三、被告辩称已还清借款的辩解理由,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应采信。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