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只写借条未拿借款拒绝还钱 法院判决欠债夫妻共偿还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债权人手持借条催债,却被欠债人以虽然本人出具了借条,但没有实际拿到借款为由,拒绝还债。日前,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一、被告花卫军、钱中银共同偿还原告牙林贵借款人民币38万元;二、驳回原告牙林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年43岁的牙林贵虽系广西都安县澄江乡一粮农,但颇有经济头脑的她在丈夫的帮助下,到县城开了一家饲料店,经过数十年的艰辛打拼,手头已掌握有资金60多万元。
2009年6月30日,花卫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牙林贵请求给予借款人民币38万元。因是同乡好友,而且两人又是生意场上的伙伴,多有经济交往。为此,为人爽快的牙林贵当即同意借款。当日,牙林贵便将38万元交付给花卫军,花卫军出具了一张《借条》交给牙林贵收持。因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花卫军便迟迟不肯还款。两年过后,牙林贵经多次向花卫军催偿未果,遂一纸诉状递交都安县人民法院,要求花卫军及其妻子钱中银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
法庭上,牙林贵诉称,花卫军借款人民币38万元时,曾口头承诺借款利息按月息3%支付,但其拿到借款之后,至今分文未还。花卫军与钱中银系夫妻关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应由他们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针对牙林贵的诉说,花卫军自有一番辩解,他说:“《借条》的确是我本人所写,但牙林贵并没有实际将38万元交付给我,况且,牙林贵只提供《借条》而没有提供我收到该款项的凭证;再说借款的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如果按照约定按月支付利息,而我从来没有支付过利息,那么诉讼时效应该从牙林贵知道其利益遭到侵害时,即2009年7月31日起算,本案也已过诉讼时效。”
钱中银则辩称,其根本不知道丈夫花卫军向牙林贵借款的事,花卫军借款后也并没有将该笔钱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即使债务关系成立,也应为花卫军的个人债务,由其自己承担偿还责任。
都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花卫军尚欠原告牙林贵的借款人民币38万元事实存在,有被告花卫军书写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被告花卫军与被告钱中银为夫妻关系,故该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花卫军、钱中银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38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花卫军辩称其只书写《借条》,并未实际拿到借款,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因被告花卫军未能提供其并未实际收到借款的证据,也未有证据证实其在书写《借条》后在合理期限内向有关部门主张该《借条》的无效,故法院对被告花卫军的这一辩解不予采纳。
法院还认为,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对被告花卫军辩解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7月31日起计算,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