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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恶意欠债七十万,离婚后法院判决由其自己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孙新律师
做了多年的婚姻律师,本人遇到的婚姻欺骗案件形形色色,去年办理的一个案件尤为印象深刻,该案后来被北京电视台作为普法节目多次播出。案情如下:
  刘先生(化名)三十出头,北京人,曾经离过婚,长得一表人材,在朝阳的一家物业公司工作。赵女士(化名)比刘先生小两岁,浙江人,未婚,来北京经营服装多年,有自己的公司,经济条件不错。年纪已经不小的赵女士看着周围的朋友都已结婚生子甚是羡慕,继而开始为自己的终身大事着急。2008年春节期间,没有回老家过年的赵女士偶然在某聊天网站与刘先生相遇,二人聊得甚是投机,没几天二人开始约会。赵女士对刘先生非常满意,相识短短四个月后二人就仓促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住在了赵女士多年前购买的房产中。没想到结婚不到半年,刘先生的态度就急转直下,经常无缘无故地与赵女士吵架,甚至动手打赵女士并提出离婚。起初赵女士莫名其妙,但看到刘先生毅然决然地离婚态度,考虑到二人相识时间毕竟太短,双方了解不充分,如果自己坚持不离婚,还不知道日后会出现什么问题。好在二人结婚时间比较短,还没有积攒下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不涉及离婚财产的问题,也没有孩子,于是就同意了刘先生的要求,二人于2008年12月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一个月后,本以为事情已经结束的赵女士却突然接到了朝阳法院的起诉书。一位素不相识的王某将赵女士与刘先生共同起诉到了法院,声称在赵女士与刘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先生曾向其借款七十万元且有刘先生亲笔所写借条为证,现在刘先生拒绝还钱,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将二人起诉到了法院。从没有听说过借钱之事的赵女士顿时一头雾水,急忙电话联系刘先生。刘先生的回答倒很干脆,承认自己在婚后背着赵女士向王某借过钱,同时声称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自己现在没钱,所以希望赵女士能出钱先还给王某,待自己有钱后,再将自己应该承担的一半的债务,也就是三十五万元还给赵女士。赵女士听后异常愤怒,但经过多方咨询发现事情果然如刘先生所说的是夫妻共同债务,自己应该承担其中的一半。
  没了主意的赵女士最终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律师。凭多年经验,本律师认为此案涉及欺诈婚姻的可能性非常大。因为现在有些人利用《婚姻法》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专门选择经济条件较好又急于结婚的人下手。在短时间内赢得对方欢心,然后马上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又千方百计地与对方离婚,离婚后再与他人伪造债务,妄图从受害者身上谋取不义之财。但此种案件因为手段比较隐秘,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很难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为了慎重起见,经过对案件的认真分析后,本律师发现刘先生与其所谓的债权人王某对《婚姻法》这一规定的理解上存在误区,即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该债务有一个前提,就是所涉财产必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王某与刘先生在本案中均没有拿出此类证据,因此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不大。于是本律师作为赵女士的代理人建议赵女士果断应诉、拒绝承担该债务。
  不出所料,经过审理,法官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该债务虽然是在与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但刘先生没有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且刘先生与赵女士的婚姻关系只维持了半年,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不存在夫妻二人为家庭生活花费七十万巨款的正当事由,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刘先生的个人债务,与赵女士无关。最终判决由刘先生个人偿还七十万元欠款,本案诉讼费也由刘先生自己负担。判决后,刘先生与王某均未上诉,该案结束。
  基于这起案件,提醒那些急于结婚的朋友:虽然法律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可以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刘先生与王某将债务伪造的再完善一点其后果又会是什么呢?因此,婚姻非儿戏,交友需谨慎,不要单纯地为了解决终身大事而草率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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