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夺”致人死亡的认定
“飞车抢夺”致人死亡的认定
一申xx 吴 xx抢夺致人死亡上诉案
关键词:抢夺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案 由】抢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4)泉刑终字第151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年8月20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申xx、
吴 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 年第1辑(总第51辑)
裁判规则:
“飞车抢夺”时,造成被害人摔伤致死的严重后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情:
两上诉人骑一辆仿古两轮摩托车窜至某路段,趁驾摩托车途经该地的蔡xx不备,抢夺蔡xx腰间的价值482元的手机1部,致蔡xx摔倒,因颅脑 损伤而死亡。两上诉人先后多次驾驶摩托车尾随他人,乘人不备,抢夺作案 13次,抢得皮包、手机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570元。
争议要点:
两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抢夺罪数罪并罚。
裁判理由: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的行为。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此特征明显区别与 抢劫罪^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 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趁人不备的手段,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抢 夺作案13起,夺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3,57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 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两上诉人还在“飞车抢夺”骑摩托车的被害人蔡 秀丽的手机时,致蔡xx摔倒在地,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对于死亡结果,出 乎上诉人的主观预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又均构成过失 致人死亡罪,上诉人犯数罪,应实行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 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
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