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翻供后的犯罪认定
.行为人翻供后的犯罪认定
——王xx抢劫、盗窃抗诉案
关键词:翻供抢劫盗窃
【案 由】抢劫罪、盗窃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4)苏刑二终字第012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4年7月9日
【抗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 年第1辑(总第51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侦査期间多次供述其犯有抢劫罪的事实,后又在庭审期间翻供, 在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其实施抢劫作案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其构成抢劫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伙同张xx(巳判刑)在行窃时,被人追赶,被告人在等张xx时, 用随身携带刀具对追赶其的人刺戳一刀,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xx二人在村外会合时,王xx将以刀戳人之事告诉张xx,并将刀上血迹洗 掉。被告人还伙同张xx实施了强奸、盗窃犯罪行为。被告人在侦查期间多 次供述其犯有抢劫罪的事实,后又在庭审期间翻供,称其在侦查期间对抢劫罪 作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诱供所致。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本案被告人庭审期间否认其抢劫行为,且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 施抢劫作案,在不能排除被告人在侦查期间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凭借现有 的一系列未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盗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 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