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正常开通运行的公路上驾车致人死亡的认定
在未正常开通运行的公路上驾车致人死亡的认定
——李xx过失致人死亡案
关键词:公共交通管理尚未开通的公路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
【案 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06)登刑初字第117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3月23日 【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3辑(总第57辑)
裁判规则:
在未正常开通运行的公路上,过失驾驶车辆致他人死亡的,不构成交通肇 事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xx在未正常开通通行的公路上驾驶农用车,在变更车道时,与相反方向行驶的王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 重后果。交巡警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争议要点:
在未开通运行的公路上肇事致人死亡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理由:
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 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被告人 虽因其过失驾驶车辆致他人死亡,但此案事故发生地是尚未开通运行的高速 公路,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畴,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 人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应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 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