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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致人重伤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致人重伤的认定
冯XX过失致人重伤上诉案
关键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过于自信危害后果交通肇事过失致 人重伤
【案 由】过失致人重伤罪
【审判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0818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刘XX(原审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XX原审被 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
年第4辑(总第42辑)
裁判规则:
驾车行驶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因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 他人重伤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冯XX为被害人刘XX的厂拉货,货到后双方因扣减运费问题发 生争执,上诉人刘XX要求卸货,并上车坐在冯XX驾驶室右侧。上诉人冯XX未按被害人的要求卸货,而是开走车辆。途中,被害人反复提出要求停车且 言称你不停车我就跳车。’’上诉人冯XX置之不理继续驾车前行。车在行驶 中,被害人自己打开车门,跳车而下,致头部受伤,昏迷过去。上诉人冯XX连 忙刹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后经鉴定为重伤。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冯XX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理由: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 态度。本案上诉人冯XX在被害人反复要求停车若不停车就跳车的情况下, 自认为被害人不会跳车,继续驾车前行,以致被害人跳车受重伤。上诉人冯XX主观上已经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 害结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罪 客观方面要求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本案上诉人冯XX在被 害人坐进驾驶室后驾车行驶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不符合交通 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上诉人冯XX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 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 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 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 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 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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