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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驾车“碰瓷”的司法认定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
熊敏律师
在高速公路上制造交通事故,然后威胁他人,索要汽车赔偿款,数额巨大,因其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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