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蒋xx诉王xx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12-26    作者:110网律师
蒋xx诉王xx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武前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蒋xx。
  委托代理人范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被告周xx。
  原告蒋xx诉被告王xx、周x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及其委托代理人范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x、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xx诉称,原告与被告王xx于2010年下半年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王xx提供牛仔布料,王xx支付货款。截至2012年8月16日,王xx结欠原告货款2005315元。原告与王xx在2012年12月24日结算,王xx确认结欠原告200万元货款,后王xx仅支付了50000元,余款1950000元至今未付。被告周xx在原告与王xx有生意往来时与王xx系夫妻关系,王xx所欠货款应有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500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xx、周xx未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xx与被告王xx自2010年下半年起至2012年2月9日止有业务往来,由蒋xx提供牛仔布料,王xx支付货款。2012年12月24日,蒋xx与王xx进行对账,王xx认可结欠蒋xx货款2000000元,并签字确认。后王xx仅支付了50000元,余款195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王xx与周xx于2011年5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2月13日办理离婚手续。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六份、结账单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蒋xx与被告王xx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被告王xx结欠原告货款1950000元有其出具给原告的结账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款应予给付。原告与王xx的业务往来发生于二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主张王xx所欠货款应有二被告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xx、周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错误的,是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周xx给付原告蒋xx货款人民币1950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7950元,由被告王xx、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逸
            人民陪审员 赵 彩 凤
            人民陪审员 顾 益 波
            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包 丽 艳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