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xx诉恽x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袁xx诉恽x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武前民初字第623号
原告袁xx。
被告恽xx。
原告袁xx诉被告恽x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建南、人民陪审员赵彩凤、顾益波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恽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xx诉称,2009年至2011年间,原告向被告恽xx供货数次,被告共计结欠原告货款17010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01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恽xxx未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的减速机多次,2012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到2012年元月18日欠袁总货款壹拾柒万零壹佰元整,后被告未能支付该款,遂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结欠原告1701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该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恽xx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恽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袁xx货款计人民币170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00元,由被告恽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建 南
人民陪审员 顾 益 波
人民陪审员 赵 彩 凤
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 燕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