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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故缺勤可按照公司内容规定视为自动离职
发布日期:2013-11-21    作者:关淼律师
基本案情:
       刘**于2011年12月1日入职深圳市**公司任管理人事的副总。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双方的入股协议书中对刘**的职务、工作内容均已约定。现刘**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2012年4月少支付工资260元、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工资195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00元;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5500元;4、报销款675元;5、按实际工资缴足社会保险;6、交纳住房公积金;7、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8、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答辩技巧与思路:
       本律师受深圳市**公司委托,担任劳动仲裁阶段代理人,针对刘**的仲裁请求、事实主张、相关证据以及相应法律法规,最终整理应对思路及理由如下:
       一、20124月份少发工资260元系因刘**出勤未满。

刘**入职答辩人处后,深圳市**公司每月均按照与刘**约定的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工资。但是公司正常运作需要制度约束员工日常工作,刘**在4月份无故出勤未满合同约定天数,深圳市**公司也是按照刘**未出勤时间正常核算工资,刘**应当自行承担少发工资的后果。
二、双方当事人于201251日已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支付20125月至7月工资问题。
201251起,刘**就没有上班,没有通知深圳市**公司深圳市**公司多次打电话给刘**但均不接听,刘**没有办理离职申请,亦没有办理工作交接,按照深圳市**公司内部规定,刘**无故缺勤满三天即视为自动离职,因此刘**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其已自动离职,且离职时间为201251日,因此,深圳市**公司无需支付刘**20125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
三、离职申请系刘**单方提出,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
201251日,如上所述,刘**无故离职,系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深圳市**公司主动辞退刘**的情况,深圳市**公司也不存在其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深圳市**公司无需支付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四、刘**的入股协议已明确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应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刘**于2011121日入职答辩人处,双方在入股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公司纳入新股东刘**,主要负责研发部项目研发及研发部日常管理工作。并出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主要职责如下:1、分管的研发工作向总经理汇报。2、全面负责、主持公司研发部的日常经营、项目研发和业务活动。3、拟订公司的研发部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绩效考核。4、聘任、解聘公司研发部人员。对研发部相关不胜任的主管,会同总经理一起商议决定。5、对于研发项目,主管设备机械研发并对机械结构部分具有决定权。对有争议的地方会同总经理协商解决。6、监督公司各项规划和计划的实施,有建议权和监督权。”因此,在双方的入股协议中对刘**的职务、工作内容等内容均作了明确约定,能够明确体现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应当视为双方之间已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刘**在深圳市**公司处是负责人事管理的,签订劳动合同是刘**的职责范围,导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刘**工作失职造成的。
五、刘**无证据证明存在报销款项事实。
刘**主张支付报销款,但是并未提交存在报销情况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深圳市**公司合理质疑刘**诉讼主张的真实性。
六、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此,社会保险的缴交属于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裁决:
      1、刘**与深圳市**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明确。
     2深圳市**公司以刘**20124月出勤未满为由少发工资260元,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刘**主张支付57月的工资,因双方于201251日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缺乏事实依据。
     3、刘**未能向仲裁机构提交证明离职时间及离职原因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4、双方当事人20121月至20124月期间确实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为双方5月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刘**主张20125月到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委员会部分支持。
    5、对于报销款项,刘**未能向本委提交相关证据,缺乏事实依据。
    6、社会保险的缴交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建议刘**向社会保障部门寻求行政援助。
     7、刘**公积金的请求于法无据。
     8、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因此对刘**诉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在劳动争议中,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并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当事方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法院无法认定其所主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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