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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传单印有离职员工照片 公司被判赔七千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孙新律师
配合餐饮公司宣传拍摄照片,不想离职后却在宣传单上看到自己的照片,22岁的女孩张某以公司侵犯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某餐饮公司书面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七千元。
张某起诉称,她曾是某餐饮公司的职员,后离职。2012年11月,张某发现某餐饮公司散发印有其照片的广告传单,而此举并未得到张某的同意。张某认为,某餐饮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她的肖像,是对她合法权利的恶劣侵犯,给她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失和一定的物质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餐饮公司停止侵害肖像权,销毁侵权传单,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5万元。
某餐饮公司辩称,该公司为了店庆拍摄了一些经营场所和员工的照片,拍摄张某的照片时已告知其照片可能用于宣传。该公司实际用于宣传的只是经营场所的照片,并未将张某的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和散发,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在某餐饮公司工作。2011年1月,某餐饮公司为做宣传拍摄了张某等员工的照片。2012年11月,某餐饮公司为火锅店周年店庆制作了印有张某照片的宣传单,宣传单上张某身着工作服站立于店内,同时,宣传单上印有某餐饮公司菜品、地址、电话及周年店庆活动的介绍。某餐饮公司与张某就张某是否同意将其肖像印制于宣传单上未签订书面的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广告主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某餐饮公司制作的宣传单,属于为介绍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发布的广告,具有营利的目的。虽某餐饮公司拍摄张某照片时告知了张某是为了做宣传,但其在广告中使用其照片,仍应取得张某的书面同意,现其在未取得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广告中使用照片,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应当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具体赔偿数额,法院酌情确定。张某主张某餐饮公司尚存有印有其照片的宣传单,未提供证据,其要求某餐饮公司销毁宣传单,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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