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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配置的车辆在未约定归属的前提下,离职后归属问题
发布日期:2012-08-04    作者:110网律师
刘某系济南某公司从北京某公司挑选过来的的骨干人才,为留住刘某长期尽职于该公司,任职之初,公司出资42万余元为其配置了轿车一辆。为便于刘某开拓业务市场,该车登记在刘某名下,但双方未就车辆归属及车款负担作出约定。后来,公司以刘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解聘,同时要求其返还车辆,但刘某认为车子登记在其名下,系公司对自己的赠与,故拒绝返还。
  后,公司起诉要求确认涉案车辆归公司所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为车辆登记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公司虽为实际出资人,但刘某否认公司为实际所有权人,且公司未证明双方之间对于车辆归属有约定,故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之后,公司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以不当得利为名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购车款。刘某辩称,其对车辆的所有权系基于公司赠与,故不同意返还车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就车辆归属及车款负担进行约定,但双方当时已建立劳动关系,故刘某取得奥迪车系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并非没有合法依据,刘某取得奥迪车不属不当得利。另外,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两份记账凭证,仅能证明该笔购车款的资金往来情况,并不能证明购车款的给付目的和性质,亦不能证明应由刘某返还,故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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