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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公司员工退休及退休后返聘问题
发布日期:2012-06-28    作者:110网律师
一、 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故,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法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公司返聘退休后的员工后双方属何种关系?适用何种法律?
根据2008年6月23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故,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在指导意见后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本律师认为,公司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返聘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三、 公司返聘退休后的员工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第64条又将以前的61条中“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的内容删去。
现在退休员工是否属工伤尚存争议,有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所说的职工包括了雇工,并未将退休返聘人员排除在职工范畴之外,相关法律亦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虽然有的职工退休后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但这和其受聘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矛盾。因此,退休后返聘的员工有享受工伤保险保障的权利,其在工作中因工受伤的,用人单位要对其负责。而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是可以为退休后返聘的员工单独购买工伤保险的,也说明了这种观点具有可操作性。而另一种观点认为,退休后应按雇佣关系处理,不存在工伤的问题。
故,本律师建议在此事还有争议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能为退休后返聘的员工单独购买工伤保险刚单独购买一份,以防万一。如果确实不能购买,则在反聘合同中约定反聘期间发生的伤亡情况如何处理,减少争议。企业也可以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2013年更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7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914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9989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1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9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1929日公布自20121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12621日)
11.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综上,1、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关系为劳务关系。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不属工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周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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