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李女士于2009年4月过了退休年龄之后仍然在原来单位工作,2012年4月单位突然通知李女士不用来上班了。由于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李女士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从而享受养老金待遇。若李女士通过诉讼途径能否获得用人单位相应补偿或者赔偿?
【简要评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自2009年4月之后李女士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尽管李女士仍在单位工作,但此时李女士与单位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李女士应当在2010年4月之前提出劳动争议,而在2012年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显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应当注意自己的退休年龄,以便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