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未获批准就走人 公司不能按自动离职处理
去年1月,陈某来到济南某机械加工厂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1年后,陈某感觉企业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不尽人意,遂向企业提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1个月后,陈某要求企业给他办理辞职和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但企业不同意,拒绝办理所有的手续。陈某便自行离开这家企业,不久就收到了企业通过特快专递发送给他的关于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陈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某机械加工厂撤销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及时办理辞职和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对于自动离职的人员,企业有权依据规定制度对员工给予处分。而陈某是提前1个月向所在企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陈某在履行了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之后,有权利选择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辞职和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并出具系陈某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而不应当单方面作出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
仲裁委最终裁定某机械加工厂撤销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助陈某办理相应的辞职和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