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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发布日期:2013-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本节要掌握:

一、宪法的实施包括的方面:执行宪法,适用宪法和遵守宪法。

二、宪法实施的特点:广泛性和综合性、最高性和原则性、直接性和间接性。

三、宪法实施的原则:最高权威性原则、民主原则、合法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发展性原则,还有必须遵循和贯彻宪法实施的公开原则、效益原则和监督原则。

四、宪法实施的条件。外部条件(政治、经济、思想意识条件),自身条件。

第二节 宪法解释

主要掌握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权解释的主体范围,近现代各国解释宪法的机关不尽一致,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国家元首解释、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特设机关解释。一般国家实行的解释体制和实行的监督体制是一样的。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一般了解即可(统一解释,条理解释,补充解释,扩大解释)。

第三节 宪法的修改

重点是宪法的修改的方式和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的修改: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无形修改是宪法本身条文没有变化,但是实质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宪法修改的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公布。宪法的修改,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第四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一、重点掌握宪法实施的体制和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体制是司法机关保障体制、立法机关保障体制、专门机关保障体制,立法机关保障的体制是由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保障体制。司法机关保障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保障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

2.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包括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是按照事件先后,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是按照案件的来源方式、审查方式实行的划分,他们是可以交叉的。

二、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的机制,包括政治保障、法律保障、组织保障、依靠人民群众。组织保障主要应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的监督体制和报备案、报批准制度结合起来复习。

下列选项中哪些主体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审查的要求?()

A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B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答案:BCD.立法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A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认为同宪法有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书面提出审查意见。

下列选项有关规范性法规文件效力等级的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A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属于特殊立法,它们可以依法对上位法作出变通规定

B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C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D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答案: BCD.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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