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实施的保障。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宪法实施的保障的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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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修改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规范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渊源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
1.规范的合宪性保障,即保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2.行为的合宪性保障,即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各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二、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一)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1.由普通法院依照司法程序与司法原则,对具体争议案件所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裁决其是否违宪。
2.这一制度首创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较常见。
3.运作的一般程序是:具体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对于案件所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提出质疑,或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所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提出质疑,由有权司法机关对此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若认为其违宪则拒绝适用。普通法院无权脱离具体案件而直接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合宪性审查并宣告其无效。
(二)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1.由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以法令、决议等形式改变或撤销违宪的规范性文件。
2.这一体制源于英国.英国长期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被认为是民意代表机关,只有议会才有权改变、撤销规范性文件。
3.中国也属于此体制,《宪法》第六十二条与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1.由宪法设立的特定机关依据特定程序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对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
2.这一体制源于法国1799年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广泛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以及德国的宪法法院为典型代表。
【例题·多选题】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是宪法实施保障体制的重要形式。有关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06-1-62)
A.专门机关负责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B.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是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体制的两种主要形式
C.我国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
【答案】ABD
【解析】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并有可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体制之一。其中,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是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体制的两种主要形式。我国没有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D。
三、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一)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
1.事先审查是在规范性文件尚未颁布实施以前,由有权机关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合宪的规范性文件给予修改或给予撤销。
2.事后审查是指在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后,有关主体对其合宪性提出疑问,由有权机关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合宪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
(二)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1.附带性审查
(1)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对案件所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提出质疑,由有权国家机关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附带性审查多为由司法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所采用。
(2)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2.宪法控诉
(1)宪法控诉是指公民在其宪法权利受到损害时向宪法法院或其他机构提出控诉,要求其对有关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以保障自己的宪法权利。
(2)公民进行宪法控诉,一般说来应在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后仍得不到有效救济时,方能使用。
四、中国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机制
(一)政治保障
政治保障就是指中国共产党在宪法规定范围内活动,遵守、执行宪法。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以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表明,没有政治保障,宪法不可能得到贯彻实施。
(二)法律保障
1.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明确规定其自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规定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4.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
5.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
(三)制度保障
1.保障机关
(1)我国属于立法机关实施宪法保障的模式,这种模式是由1954年宪法确立的。
(2)在保留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基础上,现行宪法又授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宪法监督的职权。
2.保障方式:我国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05-1-62)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撤销属于事后监督
B.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以附带性审查为主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属于事先监督
【答案】ACD
【解析】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区别在于被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己经生效:对没有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监督属于事先监督;对已经生效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须经批准即可生效(《立法法》第63条第1款);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批准才可生效施行(《立法法》第66条第1款)。据此,选项A、D正确。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文件所进行的审查。根据《宪法》第62条第2项和第67条第1项,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进行的违宪审查一般与具体案件审理无关,因此不属于附带性审查,选项B错误。根据《宪法》第67条第7项或《立法法》第88条第2项,选项C明显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