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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学:宪法实施的保障
发布日期:2013-04-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国家司法考试、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体制。

  一、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

  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与宪法实施保障相联系,还有一个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对国家司法考试、法规和国家司法考试性文件,以及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就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来说,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1.规范的合宪性保障,即保障国家司法考试、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宪法是国家国家司法考试体系的基础,因而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国家司法考试,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和国家司法考试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不仅会有损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从而妨碍宪法的贯彻实施,而且所谓法治国家建设也只能成为空谈。另一方面,宪法的原则精神只有通过普通国家司法考试、法规的具体化,通过整个国家法制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如果国家司法考试、法规背离宪法的原则精神,那么宪法实施也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保障国家司法考试、法规和国家司法考试性文件的合宪性是宪法实施保障的重要内容。

  2.行为的合宪性保障,即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如前所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国家司法考试效力,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将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行为准则。因此,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是宪法实施保障的又一重要内容。

  二、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明确宣布:违宪的国家司法考试不是国家司法考试;阐明国家司法考试的意义是法官的职权,从而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是否符合宪法的先例。从此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受美国的影响,并将这种体制扩展到地方法院,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国家司法考试是否符合宪法。

  (二)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英国长期奉行“议会至上”原则,认为议会是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是主权机关。因此,应该由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也大多是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三)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根据规定,护法元老院有权撤销违反宪法的国家司法考试。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并且有可能成为重要的发展趋势。尽管名称并不一致,比如有的称宪法法院、有的称宪法委员会等,但是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主管机构必须专门设立并负有专门的职责权限等方面则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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