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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实施及其保障
发布日期:2010-09-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

  1.宪法的执行:通常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

  2.宪法的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

  3.宪法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力和权利;二是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注意不能将宪法的遵守仅仅理解为只是承担并履行义务。

  二、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一)广泛性和综合性

  (二)最高性和原则性

  (三)直接性和间接性

第二节 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含义

  (一)特点:1、修改机关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2、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更严格。3、修改对象既包括宪法规范的内容,又包括宪法规范的形式。

  (二)宪法修改的原因: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弥补宪法实施中的漏洞。

  二、宪法修改的方式

修改方式 含义 举例 运用情况
全面修改 修改宪法全文,以新代旧 1946日宪、1958法第五共和国宪法 正常情况下少运用
部分修改 增、删、改若干条款,不牵动其它 1982年宪法的历次修改 运用得最多

  决定宪法是全面修改还是部分修改的关键在于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程度。全面修改宪法的起因是非正常性的严重冲突,如立宪或修宪的指导思想错误、宪法的基本制度与社会现实尖锐矛盾等;部分修改宪法的起因则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发生的正常冲突。

  三、世界各国宪法修改的一般程序

  提案、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修宪草案、通过和公布,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必经。

  四、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与历史

  (一)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

  1、修改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方式是宪法修正案。

  2、提案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3、宪法修正案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4、中共中央委员会的宪法修改建议对我国宪法修改制度和宪法修改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的宪法修改历史: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

  1、三次全面修改:

  1975年宪法全面修改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全面修改1975年宪法;1982年宪法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

  2、六次部分修改:

  (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问题的决议》,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部分修改。

  (2)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对1978年宪法再次进行了部分修改。

  (3)后四次部分修改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

  一、宪法解释概述

  1、宪法解释本质是一种价值的判断和选择,它既要探究制宪者的本来意图,具有发现宪法的性质,同时也可能基于现实需要,认定原来没有规定的权利,有创造宪法的性质。

  2、宪法解释的原则:依法解释原则;符合制宪目的原则;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原则;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字面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

  3、宪法解释的方法:

  (1)统一解释。统一解释是指对人们理解不一的宪法条文作出明确而统一说明的方法。

  (2)条理解释。条理解释是指为准确理解宪法条文的含义而根据文字含义、法理、先例、类推和上下文之间的关系等予以说明。

  (3)补充解释。补充解释是指宪法在规定过程中存在遗漏,而在实施中通过解释予以适当补充的方法。

  (4)扩大解释。扩大解释是指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发展,使宪法的内容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通过宪法解释扩大条文含义的方法。

  二、宪法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

  三、正式解释之分类

方式 表现 起源
国家元首解释 实践中罕见,多与独裁的政治背景相联系。 /
立法机关解释 主要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 英国议会形成的传统
司法机关解释 为60多个国家所采用(美) 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所确立
特设机关解释 具体表现为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德法) 奥地利凯尔森提出设立宪法法院

  四、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四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一、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体制和方式

保障
内容
规范的合宪性 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合宪
行为的合宪性 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公民行为合宪
保障
体制
司法机关保障 源自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
立法机关保障 源自英国,社会主义国家也大体如此,表现为宪法监督权
专门机关保障 源自法国(护法元老院),包括德韩,称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日益受重视并可能成为主导,奥地利凯尔森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
保障
方式
事先审查 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前由有关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如法国
事后审查 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后由有关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如美国、德国
附带性审查 司法机关审案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常以争讼为前提
宪法控诉 公民宪法权利受害后向宪法法院等机构提出控诉,以存在相关机构和宪法诉讼为前提

  二、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政治保障 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法律保障 宪法自身的保障,如宪法宣告自己的根本法地位、自己最高的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复杂的修改程序等等。
制度保障 我国属于立法机关实施宪法保障的模式,包括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两个层次。违宪审查,即(严格意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合宪或违宪的判断,在我国,该权力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第62条,第67条)。违法审查是指特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合法或违法的判断,在我国,该权力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
人民群众保障 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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