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变更登记是否为判断股东身份的唯一标准
工商变更登记是否为判断股东身份的唯一标准
关键词:工商登记,股东身份,对外效力,股权确认 案件名称:戚某诉汪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 审理法院: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口⑷”崇民初字第4943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工商变更登记并非确认股东身份的唯一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股权转让未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东变更 登记,该行为会导致该股权转让行为原则上对公司以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其并不影 !响《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转让各方产生的法律效力。换言之,在股权转让纠纷中,
!并不能以是否变更工商登记作为判断股东身份的唯一标准。原告戚某基于合法有效的 |《股权转让协议》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后取得人公司2.57。的股权,虽然未办理股东 |变更登记,但并不能否定原告戚某已具有4公司的股东身份的事实。在协议目的已 |经实现的情况下,原告戚某以《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为由,要求被告汪某返还 !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